税务放大招:虚开发票超5万即可刑拘!企业别再踩雷了!
来源: | 作者:yqb0c1b0b76 | 发布时间: 2050天前 | 2561 次浏览 | 分享到:
“56本卷宗的厚度竟达成人高度,而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在非法获利千万元时,却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亿元损失……”

日前,宁国警方辗转全国10余省、走访调查50多家公司和2000多名涉案当事人,在历经8个月缜密侦查后,最终成功侦破一宗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票额逾7亿元。

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进一步加大打击骗税和虚开工作力度,对骗税虚开高发地区和行业开展重点专项整治,严惩专业骗税虚开团伙。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落实国家四部委有关部署要求,密切合作继续保持打击骗税虚开高压态势

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修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对于企业老板和财务,一定要将以下三种虚开牢记在心,决不可触碰这三条红线!


丨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发票。

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就需要关注“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必须和实际经营业务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为虚开。



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很多企业不知道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这是十分危险的。再扩展一下,自己购买货物或应税服务,未取得合法的发票,也是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变相的让自己成为了“受害者”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一条,很多财务人员有了解,但却或多或少的犯过或正在犯。因为认为自己收取开票费、介绍费,才是违法行为,自己只是纯帮忙牵线搭桥,就无过错。这种思想不可取。因为这条红线不是依据是否有利益关系判断,而是依然根据发票与实际业务关系来判断。


目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如下:

那么,虚开税款金额在5万以下的,就不会被追究吗?


不是!


因为公安机关虚开刑事立案的标准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所以,5万元以下的虚开,税局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由法院、检察院进行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