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80%的会计容易出现的纳税误区,小心前方有“雷”!
来源: | 作者:yqb0c1b0b76 | 发布时间: 2048天前 | 2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从,社保划分税务的消息出来没多久,就有部分地区表示已经开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社保缴纳情况稽核了。

会计人一遍要忙着排查企业账务,一遍还要忙着学习新政。会计行业因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政策变动也就显得格外多,但有些纳税人因没能及时了解新政以及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反而走进了纳税误区。


为此,畅捷通特地为大家整理了财务人员容易出现的纳税误区,快来看看你中招了没有。



误区:“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专票”

财务人员认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有些“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证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